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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木种子运输许可流程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  发布时间:2013-11-28


 

    一、具备下列条件

    1、购买、销售种子的单位和个人,首先开介绍信到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开《林木种子运输证明》后,方可到异地区购买林木生产种子。

    2、要求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具有销售种子详细档案、销售种子的检验证、检疫许可证、种子的包装和标签。

    3、未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。

    4、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、分级、包装。

    5、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;实行分装的,应当注明分装单位,并对种子质量负责。

    6、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。标签应当注明种子类别、品种名称、产地、质量指标、检疫证明编号、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件等事项。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标相符。

    7、具备以上条件的购买种子的单位和个人,经过林业行政主管种苗站、森保站双方检验、检疫、复检合格后,方可进行生产。

二、伪造、倒卖、涂改《林木种苗运输证明》等证件的处罚制度

    ㈠处罚权力行使依据

    《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第规定;伪造、倒卖、转让、涂改《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》、《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》的,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;伪造、倒卖、转让、涂改《林木种子运输证明》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。

    ㈡处罚标准

    伪造、倒卖、转让、涂改《林木种子运输证明》运输种子2吨以下或苗木200株以下,处1000元罚款;运输种子2-3吨以下或苗木200-500株,处以2000元罚款;运输种子3-5吨以下或苗木500-1500株,处以3000元罚款;运输种子5-7吨以下或苗木1500-2000株,处以4000元罚款;运输种子7吨以上或苗木2000株以上,处以5000元罚款。

伪造、倒卖、转让、涂改林木种子生产、经营许可证的,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下罚款;生产、经营林木种子50公斤,苗木5万株以内的罚款5000元;生产、经营林木种子50-70公斤,苗木5-7万株罚款6000元;生产、经营林木种子70公斤以上,苗木7万株以上的罚款6000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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